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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内已递交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的家庭,主要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人中属于市退伍军人、伤残军人、转业军人的,请于2017年6月20日前把退伍证、伤残军人证、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报送市住房办保障大厅。
审核结果公示之后再提交证件的视为无效,不予认可。
滕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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