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 10002 号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山东峰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荆善南苑二期12#、13#、15#楼做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滕房预售证第2010-02号。该项目位于益康大道东侧,国税局北侧,批准预售面积 特此公告 滕州市建设局 |
政策解读(二)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接收。 咨询电话:5577372 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