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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8-03-27 | 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的

  通    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及时掌握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2018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专项检查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4月30日。检查范围为市区范围内从事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等中介业务的经纪机构。

  二、检查重点内容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四)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

  (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行为;

  (六)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八)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九)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一)未按规定使用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为。

  (十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三)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的行为;

  (十四)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从业人员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配合检查。开展专项检查,规范二手房中介市场,是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二手房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配合检查的工作。

  (二)主动备案,纳入规范管理。在开展专项检查期间,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经纪机构要主动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经纪机构要在检查前在机构内开展自查自纠并及时上报自查情况。重点对营业门店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四)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房地产管理局依据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已经办理备案的经纪机构,对有问题的经纪机构及时进行曝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温馨提醒:广大市民委托房产中介买卖二手房时,应先行查询房产中介机构是否在市房管局备案,确保房产交易安全。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查询电话:0632-5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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