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记者从市住房办获悉,我市出台《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新政策开始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新政策把实物配租和住房补贴融合在一起,申请标准统一起来, 并适当提高了住房补贴保障的面积标准和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租金标准下浮10%,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上浮10%, 增强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消费支付能力。
《细则》明确规定,为了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主要以夫妻双方和其未婚子女为主。离异三年以上人员、满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大龄未婚人员、丧偶无子女单独生活的人员及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等, 按家庭对待。原政策规定的父母及已婚子女的房产及车辆等也不再计入申请人名下,进一步降低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门槛。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下浮10%,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上浮10%,体现了我市对优抚对象的优惠政策。”市住房办工作人员说,《细则》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维修管理责任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管理和使用。
《细则》规定,申请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先要在主城区范围内租赁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居住房后方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也由原先人均建筑面积13、15、17和20平方米四个档次统一提高到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 补贴发放标准为低保人口每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5.4元,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口每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4.2元,人均年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口每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3元。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期限一般为1~2年,被保障家庭应在协议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办申请办理续签协议。逾期未续签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目前我市财政投资建设的3812套公租房已全部分配完毕。由于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调整变化,我市从2016年3月1日起停止受理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公租房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转变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今后只受理租赁补贴保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