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房产网讯 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为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矛盾和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等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通知》要求,从2013年5月28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自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销售结束前必须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15项信息。
其中,除了“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等基础信息,还需公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企业信息;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表等销售信息;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商品房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证明文件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等其他信息。
此外,《通知》还对公示信息和宣传资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规定并对公示信息的形式、公示牌(公示栏)的制作标准、公示位置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最后强调,对未按要求进行公示或公示内容不规范的项目,住建部门将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