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两部条例聚焦房屋使用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从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安全鉴定管理、规范危险房屋治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构建全方位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近年来,随着福建省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屋数量持续增长,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备受关注。老旧房屋的结构老化、违规装修改造等现象给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潜在威胁。为此,福建省出台并施行《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填补了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空白,标志着该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实现从“被动应急”向“主动预防”转变。
条例规定“谁所有、谁负责”的基本原则,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的首要责任人,需承担房屋日常检查、维护和修缮等责任。若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双方应依约定分担责任;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由所有权人担责。当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时,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厘清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避免了责任推诿现象。
为了加强安全防范,条例详细列举了8类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包括擅自拆除或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等。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同时,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实现“一房一档”,为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监管提供信息化保障,以便及时掌握房屋状况,提前防范安全隐患。
针对当前房屋安全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条例作出了明确规范。鼓励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发布鉴定成本,引导市场公平竞争。要求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开展鉴定活动,如实记录现场调查、检测过程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对于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机构和责任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自建房的特殊性,条例单独设立章节进行管理。自建房所有人需承担使用安全责任,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在自建房改造、扩建时,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保施工符合安全标准。同时,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自建房的日常监管,建立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鉴于福建省房屋建筑类型多样,尤其是石头厝、红砖厝等传统民居众多,条例提出“因房制宜”的管理理念。要求政府部门根据房屋的建成年代、承重结构类型等因素,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制定个性化的改造、修缮指导意见,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既保障房屋安全,又能保护地方特色建筑风貌。
完善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浙江省杭州市早在2006年就制定了有关房屋使用安全的法规。随着城市发展和房屋安全管理需求的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杭州市制定并施行《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对原有法规进行优化完善,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条例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房产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开展房屋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协助处理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工作。
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于危险房屋,要及时采取解危措施。在房屋转让、出租或抵押时,相关责任人需如实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抵押权人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若房屋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物业服务人应依合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理。
条例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严格规范。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装修前,需向物业服务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禁止在装修过程中实施破坏房屋结构、降低房屋抗震性能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当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或出现明显倾斜、变形、裂缝等异常情况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鉴定工作,出具真实、准确的鉴定报告。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需及时将报告送达委托人,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条例鼓励房屋使用安全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探索建立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等多元化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增强房屋使用安全保障能力,提高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