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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了公布《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简称《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再要求发表声明满15个工作日,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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