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住公管〔2023〕8号
关于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的支持力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
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枣庄市户籍或获得枣庄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二、提取条件
本人、配偶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三、提取方式
可按月全额提取月缴存额支付房租,当月提取额可按上月缴存额度计算。多个租房提取政策不可叠加使用。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户口本;
3.申请人I类银行卡
4.本市无房证明(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5.征信查询授权书;
6.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另需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完税发票;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另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应用,已实现无证明系统查询核验以及部门信息共享查询的申请材料,职工可无需提供材料办理。
其他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枣住公〔2022〕10号)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