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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配建公租房

2011-06-01
    日前,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滕州市下发了在商品房住房小区中实施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据悉,近年来,滕州市把住房保障列为民生头等大事,把解决困难群众住房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最重要举措,目前已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四项制度,对不同收入层次的居民实行分层保障,相互衔接,互为补充,让更多家庭受益。其中,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该市今年出台的住房保障新政策。
    新出台的《实施意见》规定:今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土地受让人应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5%至10%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该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宗地招、拍、挂出让商品房开发用地时,根据市政府批准确定的全年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任务和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设置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套数、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约束性指标,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纳入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作为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手续的要件之一。
    为推进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顺利实施,完善后续管理工作机制,滕州市新出台的《实施意见》中还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物业费按相关规定收取。也就是说,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只需要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即可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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