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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征收土地闲置费 闲置2年以上收回土地使用

2011-01-19

    近日,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出台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天津市严格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闲置1年以上的必须收取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

  《通知》提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2%计收。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的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所在区县最低级别基准地价计算确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市和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征收中心城区和本区县的土地闲置费。

  《通知》还提出,土地闲置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天津的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从今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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