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的出售、出租行为,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周边车辆乱停、乱放造成的城市拥堵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售租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fzb5536501@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市政务中心,邮编:277599,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售租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1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售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的出售、出租行为,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周边车辆乱停、乱放造成的城市拥堵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售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滕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以下简称“车库(位)”)出售和出租适用本通知。
二、新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库(位)配售、配租率应达到100%,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20%。车库(位)配售、配租的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在建未售国有企业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库(位)配售、配租率应达到100%,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在建未售非国有企业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库(位)配售、配租率应达到60%,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五、建成已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库(位)空置率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放开出租市场、调节售租比例、调节价格等措施去库存。库存车库(位)出租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六、建成已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库(位)配建比例较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和市规划局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车库(位)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的车库(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在满足业主需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位)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外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本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库(位)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本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库(位)。
九、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库(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得出售。
十、本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库(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编制商品房销售方案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车库(位)配售、配租方案,并明确车库(位)与商品房住宅配比、数量、配售、配租、价格、租金等内容。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查商品房销售方案时,应同步审查车库(位)配售、配租方案。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将车库(位)配售、配租方案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十四、车库(位)随商品房住宅预售时,买卖双方应就车库(位)的编号、面积、价格等内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载明,并附平面图确定位置。
十五、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车库(位)与商品房住宅配售的支持力度,将配售的车库(位)与商品房住宅享受同等的信贷政策。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落实本通知精神要求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进行网上签约、网上备案;涉及房地产管理的各职能部门不予通过各类竣工验收(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