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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2015-09-12

  2013年5月21日,王某(甲方)与牛某(乙方)在济南一家房产经纪公司(丙方)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3年6月15日前办理资金托管与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违约。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均有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确定的房屋成交价格的3%作为违约金。当日,三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王某支付牛某定金200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2013年7月,牛某函告王某,因其拒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2013年9月,牛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支付违约金32000元。王某辩称其从未表示过不想买该房,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购房款的付款期限,且在网签合同之前,牛某无权要求其支付任何款项。

  本案的焦点为是否网签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有无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成立并生效。网签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因市场管理需要而规定的公示程序,是否网签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所谓网签,就是房屋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网上予以公布,用户可以根据网签号对合同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

  根据目前房屋交易的流程,网签是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但是网签与否并不会对房屋买卖双方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但是,如果已经签订网签合同,而网签合同的约定与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不一致,一般以对外公示的网签合同为准。

  由于房屋价值大,关系民生,买卖双方应当对房屋交易流程提前进行了解,并且认真审查房屋情况,对各个环节所需要的材料及时间有合理预期,避免因为材料不完备或者时间不充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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