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上级工作部署,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满足缴存人多样化自住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拓宽提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提取
申请人办理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以下简称“装修提取”)、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以下简称“支付物业费提取”)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无限制提取情形;
(三)提取申请人范围为房屋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二、提取情形及标准
(一)装修提取
缴存人家庭仅可就家庭名下在本市的一套自住住房申请一次装修提取,提取金额按以下标准核定,且不超过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新建商品(毛坯)住房。应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购房合同载明的房屋交付日期之日起3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装修发票金额核定,同时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乘以1200元/㎡的装修标准,且所有申请人合计最高提取金额15万元。
2.再交易住房。应自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3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装修发票金额核定,同时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乘以1200元/㎡的装修标准,且所有申请人合计最高提取金额15万元。
3.既有自住住房。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满10年的,可自装修合同签订之日或税务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装修发票金额核定,同时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乘以800元/㎡的装修标准,且所有申请人合计最高提取金额10万元。
(二)支付物业费提取
4.提取申请人在本市拥有自住住房的,可凭税务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物业费发票金额核定,同时每月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乘以2元/㎡的标准,且所有申请人每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000元。同一家庭同一自然年度仅可就一套住房申请一次提取,当年未提取的,提取额度次年不累计。
三、申请材料
(一)共性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2.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人名下Ⅰ类银行借记卡。
(二)分类材料
4.装修提取:委托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进行装修的,须提供装修合同及该企业开具的正规税务发票(发票抬头须为产权人或配偶)。个人自行装修的,须提供购买建筑装修材料和施工费用的正规税务发票(发票抬头须为产权人或配偶),且施工费用发票不得超过核定建筑装修材料金额的30%。
5.支付物业费提取:税务发票(发票抬头须为产权人或配偶)。
四、其他事项
1.装修提取的税务发票,应为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开具的装修服务类增值税发票,或购买建筑装修材料、施工服务的正规增值税发票。购买活动家具、家用电器、布艺织物等软装类商品的发票,不得作为装修提取凭证。
2.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3个月超过85%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装修提取核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3.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