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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9月1日起实行 房产广告存在“9不得3必须”

2015-09-01

      今日(即2015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即将实行,同日《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亦将正式执行,“买房送老婆”“购房送学位”“距离XX开车仅30分钟”,在以往的楼盘推广中层出不穷的此类广告有望得到有效根治。

  针对房地产广告,搜房网对此进行了梳理,9月1号后,房地产广告最重要的“9不得”“3必须”。

  新房地产广告“9不得”:

  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雷区:购买商铺等的投资回报率)

  2、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雷区:距离XXX开车仅30分钟)

  3、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雷区:把政府未定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等设施拿来宣传,或者即使已有规划或在建,但进行误导宣传。)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5、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雷区:之前出现的各种刷下限的户外广告)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一些商业项目营销时提及的购房后返租金等,可能会“触雷”。)

  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雷区:学区房)

  8、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近日在朋友圈转发的“极限词语”是对此项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规、规范中出现,建议尽量不用过于绝对的宣传词语。)

  9、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雷区:精装房、装修房)

  新房地产广告“3必须”:

  1、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前提是这些设施等是真有其事的)

  关于新房地产广告违规罚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此规定里提到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仅指无法在新广告法中找到具体规定的,如果新广告法有规定的,按新广告法处罚,最高可罚100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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