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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二套转首套”可抵扣个税

2025-04-28 | 中房网 | 苏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针对“二套转首套”房贷利息能否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做出最新解答。国税总局明确表示,满足相关条件的“二套转首套”房贷,可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每年可享受1.2万元税前扣除额。

  近年来,我国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贷”。受益于政策调整,部分购房者将此前的二套房贷利率变更为首套房贷利率。在此背景下,购房者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针对平台上的提问,国税总局明确答复,“二套转首套”满足条件可享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国税总局介绍,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包括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后享受。

  填报完成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同时,针对纳税人办理了“贷款置换”并以首套房利率新签贷款合同的情况,国税总局表示,纳税人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国税总局还表示,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发〔2018〕41号文件中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对此,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认为,各地持续降低房屋持有成本,此政策对于二季度及后续购房需求的提振具有积极作用。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2023年8月实行“认房不认贷”之前,有贷款记录的购房者被认定为二套房购置,无法享受个税专项扣除。政策调整后,他们的房产变为首套房且实际仅有一套房,理应享受个税专项扣除。并且,此次政策属于对既有政策规定的完善,除了降低居民生活成本,还能鼓励居民继续持有房屋和贷款,避免出现无序挂牌售房和提前还贷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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