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集中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滕发改字〔2019〕115号
各供热企业:
为加强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山东省供热条例》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20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面积计费的居民用热户,收费标准为19元/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按面积计费的非居民用热户,收费标准为25.8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按计量收费的用热户,收费标准为57.3元/吉焦,172元/吨。
使用蒸汽管网采暖的小区,供热企业到居民小区换热站前蒸汽结算价格仍为128元/吨。非居民用热户自有的二级换热站,供热企业与其用热结算价格仍为172元/吨。
二、交费和结算方式。本供暖季供热缴费方式采取终端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由终端用热户在供暖前按面积计费额一次性交清。
三、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用热价格执行居民用户价格,具体按照《关于学校用热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滕价发〔2014〕49号)规定执行。
四、本供暖季居民与非居民供暖天数均为120天,具体供暖时间由市政府根据天气情况确定。
五、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
六、每个供暖季开始前,对申请停止用热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户,仍不计收热费。
七、每个供暖季结束后,市发改局、住建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对供热企业经营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供热企业价格执行情况。
八、符合按计量收费条件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可按照《关于实行两部制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滕价发〔2017〕42号执行。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