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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出击“组合重拳”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2018-08-22 | 市住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深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以及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前期深入调研,科学研判,2018年8月20日,同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和注销备案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检查的通知》三个文件。

  开展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行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违规预售、捂盘惜售等各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本次专项检查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市住建局专项检查组将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情节严重的,采取媒体曝光、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暂停网签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严格检查和严格执法的方式强力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和注销备案管理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和注销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指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和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的行为,都被认定为非法认购。

  对于存在非法认购行为的开发企业,市住建局将暂停为其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非法认购行为的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取消其营销代理资格,一年内禁止在全市范围内承接商品房营销代理业务。

  《通知》要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或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才能开展认购活动,并且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开发企业和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的营销中心是房源信息发布的唯一平台;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不得二次转让委托商品房营销代理业务;开发企业、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和销售人员不得在微信、QQ等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严禁私下交易已经认购的商品房。除在认购项目内部调换房源外,开发企业、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和销售人员不得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已经认购商品房的变更业务。放弃认购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或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收回,并在营销中心公示,公开向社会销售。

  《通知》指出,为遏制恶意炒作、变相捂盘、哄抬房价、投机购房等扰乱房地产市场行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受理非滕州户籍购房者的注销备案业务,一年内不再受理滕州户籍购房者的注销备案业务(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外)。

  本通知下发一年后,滕州户籍的购房者原则上仍不予办理注销备案,特殊原因确需注销备案的,严格按以下条款执行:

  1.因买受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交通意外等重大事项急需大额医疗资金,申请注销备案的,应当提交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住院记录、病历及住院治疗费用明细或结算凭证。

  2.因买受人工作调动迁出本地,申请注销备案的,应当提交单位转出和接受人事关系证明,以及接收单位所在地不低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商品房交付后,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申请注销备案的,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4.买受人办理贷款未获批准的,应当提交购房贷款不予受理的有效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5.买受人死亡的,申请注销备案的,应提交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和继承人身份证。

  6.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更换买受人的,应提交户口簿或公安机关等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

  7.法院或仲裁机构判(裁)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提供生效的判(裁)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8.买受人出国留学或定居,申请注销备案的,应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护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等相关资料。

  9.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或录入错误无法更改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和更改申请,更改内容不包括买受人姓名。

  10.原《滕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项“违反合同有关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提供相关证明”的规定不再执行。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或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销售的;签订虚假合同后又申请注销备案变相捂盘、炒作、套取银行贷款或明知购房人投机炒房、与购房人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注销备案的;经检查发现、媒体曝光、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暂停其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商品房营销代理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9日。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加强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管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枣住建房字〔2018〕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凡在我市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咨询、策划的营销代理机构,均应当办理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备案,并且应当将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经纪人情况等事项在项目营销中心醒目位置公示。未备案的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商品房营销活动

  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承接商品房营销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新注册成立的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或代理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应当自备案有效期满30日前到原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备案。

  《通知》指出,凡在开发企业和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均应当进行实名登记,并且在从事商品房销售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并以该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通知》要求,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实行商品房营销代理的,开发企业应当责成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在本通知印发之后新签、续签、变更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的,开发企业应当责成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应当在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

  开发企业、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不得任用未经实名登记的销售人员从事营销活动;不得在营销中心以外的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不得为任何从网络、微信等平台获得房源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办理购房手续。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备案和销售人员实名登记的,将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网签备案。对于存在虚假宣传、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或变相收取预收款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除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网签备案外,同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项目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备案证书。

  本通知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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