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已经成为近年来政策聚焦的重点领域,更是被高层明确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抓手。
202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明确新阶段城市更新工作的总体要求与主要任务,并推出一系列支持措施。
同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布,提出科学制定实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
为落实上述政策意见要求,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自然资源部与住建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推出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优化过渡期支持政策。推进存量土地和空间的临时利用,鼓励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整体运营。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等系列举措,进一步强化规划与土地政策的融合。
为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通知》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基础上,开展城市更新区域详细规划的评估优化工作路径。鼓励各地制定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正面清单和管控要求,对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社区公共空间服务功能等微更新项目制定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通知》优化过渡期支持政策,明确地方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将原5年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固定过渡期政策,调整为以5年为原则的灵活过渡期政策。且在过渡期届满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可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方式予以支持。
针对存量土地和空间的临时利用,《通知》称在保障安全、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制定空闲建设用地的临时利用规则并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管;制定存量建(构)筑物不增加容积率和高度情况下的临时利用管控规则,对用途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通知》鼓励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整体运营。注重特色发展,积极开展更新地区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等特色资源调查和活化利用,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功能结构和用途管控,建立健全多门类资源资产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组合供应、整体运营和合理分配的机制。
《通知》还提出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可按产权调整协议约定等,预编不动产单元,为原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主体办理预告登记,保障不动产权利在更新实施中的延续性。对老旧住房自主更新的项目,可直接按户首次登记等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对于涉及通过转让、置换等方式归集产权的,可灵活采用不同登记类型提供服务。对于土地带建筑一并收储供应的,在确保安全底线基础上,探索简化申请材料提供登记服务。
在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方面,《通知》强调,对于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根据全国国土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分类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置政策,确保底数清晰、封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