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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的通知

2024-07-09 |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以及枣庄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度枣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枣庄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3184.25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23〕172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2010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820元/月。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5564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2782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201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82元/月。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其他事项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单位公告,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咨询电话0632-12329。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参照本通知执行,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三)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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