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10013 号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滨河花园二期项目做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滕房预售证第2010-13号。该项目位于北辛路北侧,大同北路西侧,批准预售面积28029平方米。
特此公告
滕州市建设局
2010年7月14日 |
政策解读(六)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质量有瑕疵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四十四条: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咨询电话:5577372 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2010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