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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关于停止执行和取消相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2019-10-25 | 滕州城事

枣庄市中心各科室、部门,各委托银行:

  一、停止办理支付物业费和专项住宅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宣布失效,依据该文件办理的支付物业费和专项住宅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停止执行。

  二、取消开发企业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一次办好”改革和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调查问题整改落实分工方案》要求,和省发改委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规收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73号)文件要求,新发放公积金贷款,取消委托银行收取开发企业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中 心委托银行已经收取的开发企业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全面进行清退处理。

  三、取消公积金贷款二手房估价报告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取消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手房估价报告。取消后,房屋价 值认定标准按中 心研究确定的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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