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市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的核减规则有哪些?
答:缴存人家庭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再次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符合多子女家庭、购买高品质住宅或现房销售项目的,可相应核减原有住房套数。核减后家庭名下无房或仅有1套住房,按首套房利率执行。符合多种“核减”政策的,可叠加计算;购买住房同时符合高品质住宅和现房销售项目的,核减1套原有住房套数。
问: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名下有2套住房,还需要按照核减后的认定标准执行吗?
答:不需要。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