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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政策解读(一)

2013-05-08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5577372

  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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