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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滕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第一批)

2018-05-10 | 市住建局

滕州市住建局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在售楼场所现场查验项目的“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期开发的小区要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载明的楼栋是否为所购买的楼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栋切勿购买。

  今后我们会及时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滕州市住建局(tzszjj)公布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方便广大市民了解我市商品房项目预售情况,现将2018年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1801-1804号)公示如下:

  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1801号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山东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东城国际1#、2#、4#、5#、6#、9#、11#、地下车库项目做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滕房预售证第2018-001号。该项目位于龙泉路东侧、陶山路南侧。批准商品房预售总建筑面积98353.82平方米,总计574套,其中住宅建筑面积68682.53平方米,小计550套,其中非住宅建筑面积29671.29平方米,小计24套。

  特此公告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19日

  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1802号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滕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滕州伦达星尚城开发区17#、18#楼项目做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滕房预售证第2018-002号。该项目位于善国路西侧、通盛路南侧。批准商品房预售总建筑面积29609平方米,总计176套,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8503平方米,小计141套,其中非住宅建筑面积11106平方米,小计35套。

  特此公告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26日

  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1803号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山东中万国际广场项目做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滕房预售证第2018-003号。该项目位于荆河中路以南,邮政局以东。批准商品房预售总建筑面积66261平方米,总计1938套,其中非住宅建筑面积66261平方米,小计1938套。

  特此公告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12日

  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1804号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滕州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城花园续建32#楼项目做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滕房预售证第2018-004号。该项目位于青啤大道北侧,富丽华小区西侧。批准商品房预售总建筑面积1848平方米,总计18套,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697平方米,小计18套,其中非住宅建筑面积151平方米。

  特此公告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12日

  政策解读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5577372

  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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